方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推行方山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预告登记转让制度改革(试行)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 2026-04-07 16:24
方政办函〔2026〕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闲置低效用地盘活再利用,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二级市场交易秩序,根据《关于印发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51号)、《关于处置闲置存量土地政策措施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04号)文件精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际,为保障土地出让及交易中未来物权顺利实现,实行土地使用权预告登记改革。现就推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预告登记转让制度(试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预告登记转让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预告登记转让,是指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权人在土地开发强度尚未达到法定转让条件,遵循“双方自愿责任共担、维护权益”原则,通过办理国有建设用地预告登记,将土地交由受让方继续投资建设,待投资比例达到法定条件后办理正式转让手续,完成不动产权转移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采取预告登记转让方式办理:
(一)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价款,并未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的;
(二)经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使用权的;
(三)已设定抵押权,未取得抵押权人同意的;
(四)出让合同约定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预告登记转让实施路径
(一)签订预转让合同。对已办理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因当事人开发建设实际投资未达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建设投资总额的25%以上,受让人提供《土地开发投资计划承诺》约定达到建设投资总额25%的期限。预转让双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转让合同需载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办理转移登记时限及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
(二)办理预告登记。当事人申请土地使用权转移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不动产权证书;
(3)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4)土地开发投资计划承诺。
预告登记后,当事人开发建设实际投资已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建设投资总额的25%以上,符合土地使用权转让相关规定的,当事人可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土地使用权预告登记生效期间,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不动产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三)办理(变更)行政许可手续。预转让方未办理相关行政许可的,预受让方可依据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直接申请办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手续,但不得办理商品房项目预售许可。转让方已经办理相关行政许可的,预转让双方依据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共同申请办理行政许可变更手续。如预告登记注销或失效,行政许可自动失效。
(四)办理转移登记。待预受方进行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后,转让双方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转让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后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转移登记。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相应的转移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转让双方未申请转移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三、强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预告登记转让服务,优化营商环境
(一)加强信息化建设。积极探索方山县土地二级市场线上交易服务系统,有条件的可以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预告登记转让纳入到各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范围,引导市场主体通过公共交易平台及时发布供需信息,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进行交易,最大限度发挥土地市场透明度优势,提升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不得限制自行协商交易,要充分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二)加强部门沟通协作。加强与税务等部门信息沟通,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预告登记转让信息共享机制,为市场主体后续办税缴款提供便利。加强与人民法院工作衔接,通过预告登记转让方式有效解决司法查封等涉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开发建设。
(三)放宽不同性质、不同类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预告登记转让条件。以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预告登记转让,可参照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预告登记转让程序执行。经批准入市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预告登记转让,经所有权人同意可参照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预告登记转让程序执行。
四、强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预告登记转让监管,有效防范风险
(一)维护土地市场价格稳定。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进行审查,对交易价格低于标定地价20%以上的,可提请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者土地储备机构进行土地收购。对交易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可以进行风险提示。
(二)强化合同履约诚信。预告登记转让签订《国强化合同履约诚信。预告登记转让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的违约责任,过失方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三)强化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办理预告登记后预受让方是履约责任主体。办理预告登记前、预告登记注销或失效的,转让方是履约责任主体。履约责任主体要按照批准的规划条件进行建设,严禁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四)严格责任追究。强化监督问责,对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预告登记转让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由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开展实施效果评估,并按程序报请重新制定。施行期间,如上级出台相关政策文件,按上级政策文件为准。
方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晋公网安备1411280200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