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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方山县顺程机动车综合服务有限公司)

来源: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4-11-04 11:10



吕环罚〔2024〕9009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方山县顺程机动车综合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8699106991T

地址:山西省方山县峪口镇圪针湾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严小军


我局于2024年10月1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现场调阅该公司检测线联网视频发现:2024年4月28日车牌号冀DHK693、2024年5月15日车牌号晋A1950H影像视频,显示车辆检测过程中有可见冒黑(蓝)烟现象,查阅档案资料当日该公司出具了判定结果为合格的《汽车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勘验笔录:2024年10月19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2、证人证言:2024年10月19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3、视听资料: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份,出具的《汽车排放检验报告》复印件2份、《方山县顺程机动车综合服务有限公司收费台账》复印件2份,证明你公司上述违法事实的存在;

4、书证:2024年10月19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提供的以下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是依法经营的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27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吕环罚告〔2024〕900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Q-22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为壹拾万伍仟圆整。

没收违法所得金额为伍佰陆拾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罚款缴纳方式:请即提供你公司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缴款办理人姓名、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到我局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的15日内,将应缴款项按照缴款书中的缴款方式缴入吕梁市财政专户或吕梁市财政汇缴专户。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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