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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方山县新房诚信砖厂)
来源: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4-10-23 17:05
吕环罚〔2024〕9005 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方山县新房诚信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41128MA0HAGRC06
地址:山西省方山县大武镇新房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闫小平
我局于2024年9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2024年7月4日,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在隧道窑排口进行采样监测,共监测3次,每次5分钟。监测小票显示10:04-10:08二氧化硫折算浓度为180.2mg/m3、183.3mg/m3、183.1mg/m3、186.4mg/m3、192.8mg/m3,折算数据均超过该单位150mg/m3许可排放浓度限值。
2、2024年7月4日,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检查发现烟尘仪采样装置,抽取式采样探头取样管脱落,无法正常采集烟气,导致在线监控设备不能正产运行。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勘验笔录:2024年7月4日《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2024年8月12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2、证人证言:2024年7月4日《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
调查询问笔录》2份和2024年9月12日《询问笔录》1份,
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3、视听资料:现场照片(图片)1份,证明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的现象;
4、书证:2024年9月12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提供的以下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复印件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是依法生产的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16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吕环罚告〔2024〕900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砖厂有进行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砖厂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的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和参照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Q-4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1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壹拾玖万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和参照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Q-8规定,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2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肆万陆仟元整。
两项违法行为共计拟处罚:罚款金额为贰拾叁万陆仟元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罚款缴纳方式:请即提供你公司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缴款办理人姓名、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到我局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的15日内,将应缴款项按照缴款书中的缴款方式缴入吕梁市财政专户或吕梁市财政汇缴专户。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