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信息公开 /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 / 环境保护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方山县和顺沥青拌合有限公司)
来源: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4-10-11 09:55
吕环罚〔2024〕9004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方山县和顺沥青拌合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1128068018151C
地址:山西省方山县峪口镇兴隆湾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国清
我局于2024年8月1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发现该公司2024年7月24日开始厂区露天堆存的物料(碎石)1200吨,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勘验笔录:2024年8月14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2、证人证言:2024年8月14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3、视听资料: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份,证明你公司上述违法事实的存在;
4、书证:2024年8月14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提供的以下资料《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是依法生产的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27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吕环罚告〔2024〕900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Q-22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贰万肆仟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罚款缴纳方式:请即提供你公司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缴款办理人姓名、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到我局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的15日内,将应缴款项按照缴款书中的缴款方式缴入吕梁市财政专户或吕梁市财政汇缴专户。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