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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4-07-10 17:15
吕环罚〔2024〕9003号
当事人名称:山西方山金晖瑞隆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道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57336395XJ
地址:吕梁市方山县峪口镇曹家山村
我局于2024年6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公司厂区露天堆存有中煤、煤泥、矸石,未采取有效抑制扬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勘验笔录:2024年6月18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2、证人证言:2024年6月18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视听资料:现场照片(图片)1份,证明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的现象;
书证:2024年6月18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提供的以下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复印件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是依法生产的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以及参照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G-17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9.6万元罚款。
我局于2024年7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吕环罚告〔2024〕900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