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方山县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方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0-04-30 10:30
【图解】方山县人社局《关于印发方山县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解读
方政办发〔2020〕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
《方山县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方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30日
方山县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
补贴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规范征地社会保障审核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公安厅 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审核规程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9〕41号)、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实施意见》(吕政办发〔2019〕6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办法(试行):
一、基本原则
(一)按照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给予养老保险补贴,不再为被征地农民建立单独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坚持“先保后征”原则,建立“谁征地、谁负责、谁用地、谁承担”的筹资机制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预存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在征地成本中单列,足额安排,一次性划拨,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三)确保被征地农民当前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同时,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做好新老政策平稳衔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补贴对象
(一)农村集体土地实行承包到户制度的村(居),应将已承包到户面积涉及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落实到户。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是指因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土地承包权的16周岁(含)以上在册农村居民。具体补贴对象由承包户提出申请,并报村(居)委会初审。
全部失地指失去全部承包地或剩余承包地人均不足0.3亩;失去大部分土地指失地比例达50%(含)以上。多批次征地的,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被征地农民纳入补贴对象范围,不重复享受补贴。
(二)征收未承包到户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明确具体补贴对象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保障人数为本宗拟征用未承包到户土地总面积除以人均未承包到户土地面积,尾数四舍五入;人均未承包到户土地面积为征地时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总面积除以全村16周岁(含)以上在册农村居民。由村(居)委会召开村(居)民代表大会确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名单,原则上向45岁(含)以上人员及困难群体倾斜。
(三)补贴对象年龄以县自然资源部门发布的《拟征收土地告知书》公告日为基准日。
村(居)委会在履行必要的告知、听证、公示等程序后,将补贴对象名单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统一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在办理项目征地手续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指导村委会(居)认真制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方案。
三、补贴费用筹集和管理
(一)筹资标准
1.征收承包到户土地的:对全部失地的,人均筹资标准为我县上一年度城市低保月标准的139倍;对大部分失地的,人均筹资标准为全部失地人均筹资标准乘以失去土地的比例。
2.征收未承包到户土地的:筹资标准为保障人数乘以我县上一年度城市低保月标准的139倍。
(二)资金管理
在征地报批前,属分批次项目的,由县政府缴纳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属单独选址项目征地的,由用地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全额预存入县财政局开设的相关财政专户,不得减免或缓交。
征地项目获批后,县自然资源局应及时函告县财政、人社部门,由县财政、人社部门与缴款单位(县政府或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单位)据实结算,结算的资金转入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多余资金和产生的利息原渠道退还;征地项目未获批的,应将预存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本息全部原渠道退还。
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的预存管理,按照财政专户管理办法执行,实行单独记账、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四、资金划转与记账
征地项目获批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县自然资源局的通知,提请县财政局将该项目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本息从相关财政专户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县农保中心根据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花名单》,及时将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根据土地归属分别准确记入补贴对象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被征地农民承包地补贴”项目及“被征地农民集体土地补贴”项目下。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由县农保中心为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将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记入其个人账户。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不得抵扣基本养老保险年度缴费,不参与计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五、待遇核定与发放管理
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按国家及我省规定的办法衔接、计发,按月支付。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照国家及我省规定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将参保补贴本息与原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后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根据基本养老保险补贴金额计算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计发月数按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记入个人账户时的实际年龄确定,从计发次月起支付,原个人账户养老金与新计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叠加发放。
六、新老政策衔接
晋政办发〔2009〕72号文件出台前,原按个人、集体、政府三方筹资进行的项目,继续按原标准原政策执行,亦可一次性处理。
晋政办发〔2009〕72号文件出台后、本“办法”实施前,被征地农民补贴资金筹集、补贴方式和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未足额落实或未按原制度规定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可在其年满60周岁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基础上,由县政府加发被征地农民养老补贴;用地单位没有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资金的,由县政府负责征收补齐,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时准确计入个人账户并计发待遇。
集中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并入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后,原所有涉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账户(收入户、支出户、财政社保专户、预存款户)全部注销。
七、组织保障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全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县政府成立方山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
组 长:周小云 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穆天民 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崔 凯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王 强 县政府办主任
郭有杰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刘福胜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陈 冲 县财政局局长
宋小平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赵荣勤 县农经中心主任
郝建平 县发展改革局局长
薛晓燕 县医疗保障局局长
秦宏伟 县公安局副局长
王满顺 县民政局局长
候琳琳 县再就业中心副主任
陈艳珍 县人才中心主任、农保中心主任
薛晋军 马坊镇镇长
王鑫辉 积翠乡乡长
白 玉 麻地会乡乡长
王志明 圪洞镇镇长
赵志伟 峪口镇镇长
薛卫华 北武当镇镇长
张晓春 大武镇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郭有杰(兼),副主任:候琳琳(兼)、陈艳珍(兼),办公室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股室负责人担任。
(二)职责分工
县政府是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责任主体,各职能部门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密切配合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机制,共同推动工作落实。
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名单及金额的复核与最终确认工作,并形成《会议纪要》。项目征地涉及的被征地农民没有符合享受养老保险补贴条件的,《会议纪要》中要予以确认和说明。
乡镇人民政府(居委会)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调查,组织指导征地所在村(居)委会制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方案;组织村(居)委会在履行必要的告知、听证、公示等程序,审核被征地农民养老补贴对象名单及金额后统一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项目或批次征地面积的核定。
县农经中心负责征地时农民家庭承包土地面积界定、核实工作;根据征地结果变更被征地农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事项,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农户变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事项。
县公安局负责提供被征地农民的户籍及个人身份确认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管理,保障工作经费。
县民政局负责提供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社保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县农保中心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参保情况进行审核;在资金到位、保障对象名单确定的基础上,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手续、个人账户管理以及养老保险待遇计发等工作。
县自然资源、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坚持“先保后征”的原则,对未足额预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未出具缴费票据的,自然资源部门不得组卷上报;对未足额预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未提供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名单的,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签署社保审核意见,县政府不予供地。
各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公安厅 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审核规程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9〕41号)和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经办流程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9〕42号)。
八、法律责任
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中,乡镇政府(居委会)、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出具被征地农民补贴人员和补贴资金落实虚假凭证的;
(二)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落实情况提供虚假审核意见的;
(三)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委会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附则
根据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新城“农转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吕政发〔2013〕5号)、吕梁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9〕25次文件精神,该“办法”不适用于吕梁新区规划区范围内我县所涉及行政村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如省、市出台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按照省、市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