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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方山县委编办权力和责任清单

来源: 方山县行政审批局 发布时间: 2021-10-14 10:20

中共方山县委编办权力和责任清单
序号 事项

 

  类型

监管事项子项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 行政许可 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2号,2004年6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条: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第十条: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一条:法律规定具备法人条件、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者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事业单位,不再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登记管理的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三条: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 检疫印章。” 5.《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2 其他权力 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2号,2004年6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 (三)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事业单位违反法律、其他法规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1.检查责任: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2号,2004年6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 (三)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事业单位违反法律、其他法规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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