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方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发布时间: 2025-11-13 11:29
不动产权利人因保管不善,将房屋所有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下列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号
权利人
不动产坐落
不动产单元号
备注
1
晋(2020)方山县不动产权第0000185
刘元平、刘红梅、刘秉玺、刘佳惠、
方山县峪口镇易地扶贫安置(兴盛苑)4号楼3单元4层402室
141128102214JB00001F0040034
特此声明
经办单位:方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11月12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