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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

来源: 方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发布时间: 2025-11-13 11:29




不动产权利人因保管不善,将房屋所有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下列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号

权利人

不动产坐落

不动产单元号

备注

1

晋(2020)方山县不动产权第0000185

刘元平、刘红梅、刘秉玺、刘佳惠、

方山县峪口镇易地扶贫安置(兴盛苑)4号楼3单元4层402室

141128102214JB00001F0040034


    特此声明





经办单位:方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11月12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