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无障碍浏览

方山县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帮扶政策公告

来源: 方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 2025-05-30 17:20


一、就业困难人员类别

凡具有本县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户籍地或常住地(提供居住证)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一)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国有、集体企业失业人员或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缴纳失业保险满6个月的;

(二)低保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

(三)残疾失业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

(四)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登记失业状态。每个零就业家庭只限1人申请认定;

(五)被征地农民: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土地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

(六)就业困难的退役军人:退出现役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

(七)长期失业人员: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2年以上的;

(八)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具有全日制专科(高职)及以上学历,毕业1年后未就业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农村脱贫家庭(含防返贫监测对象)的、残疾人;

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请

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资料向户籍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山西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情况表》(附件1)、《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承诺书》(附件2)并按照人员类别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包括低保、残疾、退役、学历、全部失地等证明材料)

(二)信息核查

1.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在社区(行政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申请认定类别、公示时限、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经办人及联系电话。经公示无异议的,在《认定情况表》上签署意见并出具公示结果说明,并将相关申请材料报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2.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到申请人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符合条件的,在《山西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情况表》、《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承诺书》上签署意见后上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三)审核认定

1.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所需资料:

所有申请人员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山西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情况表、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承诺书、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盖了章的公示照片、红底二寸免冠照2张。

根据就业困难人员类型分别提供以下证明:

建档立卡证明(脱贫户需要提供)②低保证明(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需要提供)③残疾证明(残疾人需要提供)④本人和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的无参保证明、解除劳动合同书(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提供)⑤大龄失业人员、就业困难的退役军人、长期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以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需要提供相关佐证资料⑥全部失地人员全部失地证明材料。

2.审核认定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托国家及我省共享业务协同平台,共享公安部门全员人口数据相关情况、民政部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相关情况、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享企业法人、高管相关情况、残联部门残疾证办理相关情况等,对申请人相关资质进行审核认定。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认定情况表》上签署认定意见,并逐级反馈认定结果,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告知申请人。

    三、注意事项

(一)审核认定过程中,对于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子女等情况,实行承诺制申请,申请人签订《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承诺书》审核、认定部门通过实地调查、信息共享、信息比对等方式予以核实。申请人应诚实守信,保证申请材料和承诺事项的真实性。

(二)申请人担任市场主体出资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高管(不包括从二级市场上购买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的,不得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四、就业困难人员帮扶政策

(一)就业援助服务。乡镇、社区(村)就业服务机构对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开展政策咨询、职业指导、推荐就业岗位、推荐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等就业援助服务。

(二)公益性岗位安置。开发管理的公益性岗位中,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三)社保补贴。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或者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不超过3年的社保补贴(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补至退休)。

(四)一次性创业补贴。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其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根据其带动就业人数(含本人)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每带动就业1人不超过1000元,总额不超过5000元。

(五)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困难人员可免费参加各类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

(六)税费减免。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的,享受一定的税费减免政策。

(七)促进吸纳就业补贴。小微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补贴对象:年度(以12个月为起讫周期)内新吸纳城乡各类劳动者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小微企业。补贴标准按每人1500元给予补贴。

五、退出机制

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应注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公共就业信息系统:

(一)自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之日起,连续6个月及以上有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记录(不包括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所得)的;

(二)担任市场主体出资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高管(不包括从二级市场上购买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的;

(三)享受就业援助政策期满、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城镇零就业家庭中至少有1人实现就业创业的;

(五)入学、死亡、服兵役、户籍迁出本县、移居境外或者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六)认定后失去联系且本人未向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就业服务需求超过1年的;

(七)其他已实现就业创业或者登记失业被注销的;

(八)其他不再具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


    附件1:《山西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情况表》.docx

    附件2:《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承诺书》.docx


方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