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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4-02-19 09:35

吕环方罚字〔2024〕2号


方山县大武亨泰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8MA0KWYTY5N

地址:方山县大武镇四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务云

方山县圪洞镇四通砖厂(以下简称“砖厂”)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7日对方山县大武亨泰砖厂进行调查,发现你砖厂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在线监测设备中烟气温度探头不能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11月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证。

你砖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2月9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吕环方罚告字〔2024〕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砖厂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砖厂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吕环方罚告字〔2024〕2号)和2024年2月9日的《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砖厂在线监测设备中烟气温度探头不能正常运行,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结合山西省生态环境厅2022年底印发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你砖厂处3.8万(叁万捌仟)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砖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你砖厂缴款办理人姓名、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到我局财务科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缴款书携带的缴款码将应缴款项缴入吕梁市财政专户或吕梁市财政汇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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