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4-02-09 09:25
吕环方罚字〔2024〕1号
方山县鑫炎石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8MAOKH1FD2N
地址:方山县积翠镇石湾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严新明
方山县鑫炎石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24日对方山县鑫炎石料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产品露天堆放未采取苫盖等防扬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10月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2月2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吕环方罚告字〔2024〕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环方罚告字〔2024〕1号)和2024年2月2日的《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产品露天堆放未采取苫盖等防扬尘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结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你公司处4.8万(肆万捌仟)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你公司缴款办理人姓名、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到我局财务科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缴款书携带的缴款码将应缴款项缴入吕梁市财政专户或吕梁市财政汇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9日